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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型贿赂犯罪立法体系之省思与重构——以贿赂犯罪“双向对称性”刑事政策为指导

     

摘要

审视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沿革,存在着“重惩贪污受贿,宽宥行贿犯罪”单向非对称性的即视感。尽管《刑法修正案(九)》注重行贿类罪名的增设与贿赂犯罪刑罚的调整,但也未能扭转单向刑事政策带来的弊端。遵照“双向对称性”刑事政策的指导,应当严格区分收受型、索贿型行为方式的社会危害性,对索贿型受贿罪的特殊从宽制度条件的适用标准予以限缩化,并且明确行贿行为的诱导作用力大小,以此强化收受型贿赂犯罪在刑事立法中对“双向对称性”刑事政策的贯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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