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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跨域治理法治化的困境及其出路——以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协作为例

         

摘要

雾霾的跨域性决定了治理的协作性。我国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试行大气污染协作治理机制,并在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以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协作方案为例,治理机制的项目性、应急性、短期性、指令性仍是其鲜明特点,而在机构、方案、手段、保障和协作等方面,法治化程度明显不足,治理机构权能不足或超越权限的隐患极大。将协作机制的机构组织、协作方式、职能授予、运转程序等纳入法治轨道,是破解雾霾跨域治理困境,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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