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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关系初探

         

摘要

由于均对各自适用范围做扩张性解释,因而欧共体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在适用范围上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重叠, 二者构成了一利双重控制体系。但这种双重控制体系又是有条件的双重控制体系,即当二者之间有冲突时,应以共同体竞争法的效力为优先。随着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以及从属原则被确立为欧盟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双重控制体系面临瓦解的可能,在未来有必要对两套法律体系的适用范围进行重新划定,从而使其各行其是,互不干涉,而且预计成员国竞争法的地位会得到相应提升,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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