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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的本质特征

     

摘要

贪污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现象,其内部犯罪构成实际上就是一个由多种矛盾组成的矛盾体系。从总体上看,贪污罪的构成是成立贪污罪所必备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矛盾统一体。这个矛盾统一体中又可分为主体与客体以及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两对矛盾。就贪污罪主体与客体的矛盾看,一方面,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等“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身份并不能必然成为贪污罪主体;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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