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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漏油事件的环境应急分析及法律审视

         

摘要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康菲漏油事件应当作为"重大环境事件",甚至"特别重大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处置,其应急组织体系应当由应急领导机关、应急协调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构成。然而,康菲漏油事件发生后政府至今未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反而责令康菲公司自行处置漏油事件,最终导致漏油事件迟迟未能平息。康菲漏油事件给我们留下的不仅是环境法的完善思考,还有环境应急法制的反思以及应急法制与常态法制之间协调性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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