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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之司法规制

     

摘要

公共权力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司法对抽象的财政支出行为的规制乏力,由此,造成财政支出行为可诉性较弱的现象。引入司法权规制财政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可以解决其可诉性的缺陷,以使其纳入法治财政的轨道,防止政府滥用财政支出的权力。司法规制财政购买性支出行为的制度进路,除了依仗救济私人经营者利益的直接诉讼机制外,还可考虑创建救济公共消费者利益的间接诉讼机制。可见,建构实现其可诉性的诉讼机制,可以均衡国家、私人经营者和公共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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