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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住院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与权利探讨

         

摘要

[目的]探索医院对住院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与应享受的权利。[方法]对攀枝花市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2003年1月~2006年12月住院精神病人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纠纷的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住院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均未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医院,病人发生意外事件后,无论是患方与医院协商解决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均认为医院承担了保证病人安全的监护职责,无论医院有否过错,医院100%的承担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结论]对监护人拒绝对住院精神病人履行监护责任的收取监护费,是医院承担监护职责应享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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