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幌骗的“罪”与“罚”——美国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借鉴

         

摘要

境外市场高频交易开展得如火如荼,幌骗成为操纵市场、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主要手段,且已被明文禁止。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第747条新增"幌骗"作为新型扰乱市场行为,并明确列举行为方式,在主观要件上降低了故意的标准。借鉴美国证券期货监管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有必要未雨绸缪制定规范幌骗等新型操纵行为的监管立法和实施细则、完善程序化交易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备案登记制度,并构建交易所自律和交易商自我约束的多层次风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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