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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作出规定

         

摘要

最近,卫生部就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作出批复。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趟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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