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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是否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摘要

编辑同志: 平阴县孝直镇经委于1992年1月办起了孝直镇工艺美术厂,性质是镇办集体企业。我任厂长。1995年5月。孝直镇委把我免职,其他人员都继续留任,并任命吴某任厂长。当时,经委明文说明该厂的一切债权债务与我无关(有批文)。之后,该厂垮了。我在任时的债权人现在又起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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