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卫生法制》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申请许可还是办理登记?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申请许可还是办理登记?

             

摘要

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但按照《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知'登记'和'许可'之间是什么关系。换句话说,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是否可以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进行登记,或者按照《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规定,取得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后,是否仍然要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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