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农业知识》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下)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下)

         

摘要

<正> 第五章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交付承包的资源、资产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二)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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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农业知识》 |1999年第24期|43-4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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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地方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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