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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窃电”低效问题的理论检视与制度完善——以《电力法》修订为背景

     

摘要

在"反窃电"法律的规范上,应以公安部门代替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窃电查处的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权检举及制止窃电行为,赋予供电企业在"反窃电"中一定的民事权利,并引入行政合同的方式防止供电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提高"反窃电"的效率,减少窃电行为,更好地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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