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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摘要

<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地区的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相关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节能技术中心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第四条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结构、多能互补、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治污达标、持续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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