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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背景下污染治理义务分配模式的变革

         

摘要

我国污染控制立法所设定的污染治理义务,内容上由主义务和附随义务、过程义务和结果义务、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构成,履行方式上由行为义务和成本负担义务构成。现行污染控制立法将所有的污染治理义务课予产生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与合理性。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兴起的背景下,由排污单位承担全部污染治理义务的分配模式已经显现出僵硬、机械之态。在不同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中,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危险的控制权存在差异,需要凭借多样化的污染治理义务分配模式加以解决。通过对污染治理义务的再分配,可以合理地界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和规范第三方治理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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