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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定例”与“私议规程”:清代漕运旗丁的权利内涵与认同——以江西省广信、铅山二所“熟屯收租济运私议规程”为例

         

摘要

清代在承袭传统漕运制度的同时对明末漕运组织体系加以改造,形成具有清初时代特征的漕运制度。这些制度保障了每年漕运正常进行的同时彰显着清廷的权威,然而漕运组织的内部实践与运作过程,却有另一番特色。与明朝不同,在清代漕运旗丁组织内部逐渐催生了一些私议规程,这些私议规程独立于漕运法规外,行之年久,表面上是弥补漕运制度与实践"间隙"的举措,实际上却是旗丁间为维护群体利益而建构自身权利的一种体现,此间虽有官府的参与,但更多是以默许或支持姿态出现,这不仅影响了清廷制度与律令在下层的执行效果,也为官府权力的延伸与下行预留了空间。另,私议规程的出现为漕运章程的实施提供了腾挪空间,这与其说是漕运制度在运作中有一定的延展力,不如说基层群体与组织在实践中为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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