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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思考--以《传染病防治法》修改为中心

         

摘要

发现-报告-披露,是重大传染病应急管理的首要阶段和首要任务。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在立法目的﹑体制机制﹑保障措施方面存在不足。为保障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应当保护“安全”和“秩序”目的。应当确立医师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公民对疫情信息披露的权利和网络结构化的社会共治,并建立基于医师专业和独立判断的网络直报机制、多源化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平台、多病种和跨学科的传染病风险评估常设专家库,赋予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披露职责,为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决策和集体行动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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