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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什么要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恢复征税的说明

         

摘要

为了鼓励安置归国华侨就业,改善归、难侨的生活条件,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件规定: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以下简称'华侨企业'),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所得税、地方各税及农业税。这是国家为安置归国华侨在税收上采取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税务》 |1990年第11期|57-57|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司;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税收;
  • 关键词

    华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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