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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议案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摘要

<正>大会主席团: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规拟定了本次大会《关于议案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现就有关内容作如下说明,请主席团审议决定。一、《规定(草案)》第一条,是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拟定的。因本届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立各专门委员会,采用“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后,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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