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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议案的规定

         

摘要

<正>2013年2月26日宜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一、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本次会议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后,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二、十人以上本级本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次会议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作为议案和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不作为议案,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意见,报大会主席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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