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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罢免陈子侠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议

         

摘要

<正>2016年10月2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鉴于陈子侠已违法犯罪,宜宾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罢免陈子侠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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