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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监督证据的属性及其效力

             

摘要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检察监督之重要组成部分,而相应的证据是办理民事检察案件的重要依据。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证据主要来自检察机关被动接收与主动调查收集,可依据其与民事争议的关联程度大小,将其区分为诉讼性证据与监督性证据。参照刑事诉讼中的纪检监察证据,民事检察监督证据以监督性为基本属性,兼具诉讼性与救济性。本文认为,在效力规则上,民事检察监督证据必须要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产生效力,在抗诉案件中检方也应出庭对证据进行说明;监督证据与诉讼证据的相互转化也是民事检察监督证据效力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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