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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第三方权益的保护

             

摘要

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目的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设置成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体现了保障知情权不能以牺牲第三方隐私利益为代价,还以设置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协商程序性机制进一步明确对隐私利益的实体权保障。但是行政机关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认定存在争议,忽视了公共利益与隐私利益矛盾冲突的关键衡量机制,且程序上征求第三方意见时对第三方意见的性质、强度与适用存在理解偏差。行政机关能否合理运用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协商机制关系到申请人的知情权、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政府信息公开中征求第三方意见的适用,在合法界定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的范畴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公共利益,合理运用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并最终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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