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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的本土化演变——从企业刑事合规到企业“大合规”体系

         

摘要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从理论层面发端于移植或借鉴美国“企业守法计划”等域外经验,早期以“合规不起诉”为内容,但从制度理念和目标的角度来看,作为新时期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容,显然并不能止步于此,而是演变为对建构符合本国国情的企业“大合规”体系的探索。企业“大合规”体系的价值包括:从新型社会治理角度,是出于预判式防范法律风险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从企业营商环境的角度,是以回应式治理,整合多方共治优化营商环境;从企业经营发展角度,是企业以管理风险的方式主动有效地防控法律风险。从刑事合规到企业“大合规”体系本土化演变的探索包括以下内容:适用范围从以大型企业为范本到我国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实践转向;适用机制从刑案处置的“轻罪不起诉”或“认罪认罚”到构建全程回应型规制和执法机制;适用主体的作用从牵头、负责合规工作到组织、协调合规各方力量;适用目标从“形式”合规到“有效”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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