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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视域下企业出罪化的实践考察及规范进路——以“法益可恢复性”为视角

         

摘要

刑事合规视域下,合规不等于合法,合规也不必然出罪,单纯依据“合规则合法”实际上进行了“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当下,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定罪量刑面临困境,从直接原因看,合规仅是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合规审查流于形式,而实质根源则是未能发掘提炼刑事合规制度的真正核心价值——法益恢复与预防合规。鉴于此,可以“法益可恢复性”“合规整改有效性”为基准,从前提条件、适用法益范围、罪行轻重、实质条件、时间条件、综合考量其他因素六个维度构建可出罪化的犯罪类型,并引入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一次性用尽原则,采用“两性六层过滤法”限缩企业出罪化的适用范围,再将涉及单位犯罪的160个罪名按法益进行分类扩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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