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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运用

         

摘要

明确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本罪的关键。围绕该问题,单一法益论观点之下的个人法益说存在无视本罪立法体系安排等缺陷,集体法益说内部的各种观点存在失之抽象等不足。既有的双重法益论之下的各种观点则存在将局部法益上升为整体法益、错误界定法益范围等不妥之处。将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这一双重法益确立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存在法理、规范以及立法原意上的合理性,还具有指导司法实践、防止本罪适用泛化等重大意义。在认定客观构成要件行为时,只有经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破坏公共秩序双重法益的检视和筛查,才能防止本罪成立范围的不当扩大。在明确催收非法债务罪与相关罪名的关系时,也应充分考虑各罪保护法益以及构成要件等因素,以妥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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