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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占有型财产罪的直接性要件

         

摘要

<正>直接性要件在转移占有型财产罪的构成要件中的地位,易被实务界忽略,由此导致有争议的判决频频出现。例一,被告人钱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交易大厅,通过偷窥和推测的方法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殷某、蒋某、叶某等16人的股票账户账号及交易密码后,利用电话或电脑操作等委托方式,在这16人的股票账户上高买低卖某一股票,同时在自己的股票账户上低买高卖同一股票,共给被害人造成37.1

著录项

  • 来源
    《刑事法判解》 |2014年第1期|193-206|共14页
  • 作者

    柏浪涛;

  • 作者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分则;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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