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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逻辑的刑法规范论

         

摘要

刑法规范论的通说是静态的二元规范论,而动态化重建未成功,其方法论根源在于偏离司法逻辑。从司法逻辑看,旁听区对于刑事法庭的构成性意义,有如行为规范对于刑法规范的构成性意义。据此,应当建构“行为规范生成论”。但通说却走向反面,存在一系列理论误区。尽管旁听区是必不可少的,但审判区才是刑事法庭的关键所在,这意味着虽然行为规范是刑法规范的必要基础和构成部分,但制裁规范才是刑法规范的识别标志和关键构件。据此,应当建构“制裁规范目的论”。在制裁规范论上,通说也存在一系列理论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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