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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8条“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研究

         

摘要

《刑法》第88条的法律后果,有延长说、终止说与中止说,其分歧在于:发生该条事由,时效应“暂停进行”并待事由消除后“恢复进行”还是“永久性停止”?我国1979年刑法创制过程中,多份草案曾基于“抗拒从严”的政策取向,将“永久追诉”之意注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中,由此形成的前见影响到对1997年《刑法》第88条的理解。终止说和延长说均是受其影响的典例。基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解释前见并非不可逾越,比起我国1979年刑法第77条,1997年《刑法》第88条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事由的对抗司法程度降低,相应地,对其法律后果的理解也应转向中止说。法定事由发生,时效暂停进行;法定事由消除,时效自各阶段办案期限届满之日恢复进行,终结于刑事诉讼过程的终点。以“时效中止”取代“时效延长”解读《刑法》第88条,具有较好的公度性和知识性。极端终止说在终止说的基础上提出认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八不论”主张,极端扩张《刑法》第88条的适用,此说明显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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