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居业 >山东省质监收费二十不准

山东省质监收费二十不准

     

摘要

不准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企业、协学会等承办并收费;不准将应由自身承担的相关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不准以任何名义幵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

著录项

  • 来源
    《居业》|2016年第11期|33|共1页
  • 作者

    山东省质监局;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3:22:51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