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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并非完全放弃保护

         

摘要

中国“入世”之后的保护手段仍然是两种。一是关税,关税下调50%以后,将主要利用灵活的差别关税来进行保护,在这方面是大有可为的;二是非关税限制措施,许可证虽然将逐年减少,但在二、三年内仍将被使用。过去大量的行政审批手段是不能再用了,中国将像其他国家一样转而使用更加隐蔽的非关税限制措施,如技术标准限制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等。与此同时,世贸组织原则所允许使用的手段,特别是给予“世内”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措施,中国都要充分利用。这主要是三个保护条款,即保护幼稚产业条款、保护国际收支条款和保障条款。中国“入世”之后,保护的性质、时间和范围都将发生根本改变。(1)保护的性质变了。“入世”之前的保护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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