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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系列之五:“零税采购量”与“零税销售点”及其运用

         

摘要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应纳增值税额取决于纳税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对比即“纳税期应纳增值税=纳税期销项税额-纳税期进项税额”;作为一个变量,它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之间并无独立的线性数量关系,在任一纳税期的任何应税收入水平上,总存在一个使当期应纳增值税为零的扣税项目采购量,笔者称之为“零税采购量”;在任一纳税期的任何采购规模上,也同样存在一个使当期应纳增值税为零的应税收入水平,笔者称之为“零税销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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