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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浙江叔侄案看国家赔偿制度

         

摘要

一、案例背景2003年5月19日早晨,安徽籍17岁女孩王冬被人杀害,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系张辉、张高平所为。张辉、张高平于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2013年5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张辉、张高平两人分别获得国家赔偿110.57306万元。其中,两人被关押3596天,依法定标准分别获得赔偿65.57306万元,其余为精神损害赔偿各45万元。而之前两人提出的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卡车赔偿15万元、两部三星手机赔偿1万元等要求,未得到支持。

著录项

  • 来源
    《消费导刊》 |2014年第3期|188-188,191|共2页
  • 作者

    张继文; 沈昊志; 张亮;

  • 作者单位

    中国农业大学 烟台;

    中国农业大学 烟台;

    淄博市环境监测站;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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