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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行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摘要

2005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股改的开始。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并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要求,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已顺利完成。何谓股权分置?证监会、央行、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表述如下: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即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本质意义上,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成功的标准是完成中国股市的制度性转轨,建设一个市场化的股市。从公司层面看,公司健康发展需要全体股东利益一致,股东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应同股同权;从国家政策看,解决股权分置是解决证券市场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建立发展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的重大举措。有专家认为,总体说来,试点方案尊重了流通股股东的含权预期,可行性强,照这条路走下去,有望实现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双赢局面。但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造成的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长期困扰着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成为制约市场发展的深层次原因。作为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首批试点企业之一,无论是首家推出股改方案,还是股改进程中对方案的修改及运作,三一重工都充分体现了创新和敢为天下先的企业文化内涵。出于对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现状的冷静分析和前景的乐观预期,对自身强大的研发体系和发展宏图的信心,本着“真诚、共赢、面向未来”的理念,三一重工努力寻找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点,在一个月的时间里通过登门拜访、网络路演、媒体传播、电话、邮件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地与广大流通股股东进行沟通,并组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深入交流,创建了“出台方案—沟通—修改方案”的“三一模式”,为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对行业、资本市场、社会都表现出了极大的影响力。毋庸置疑,股权分置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是一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它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而在这场革命中,如何把改革的力度和市场的可承受能力妥善地结合起来,努力维护市场的稳定,使改革方案有利于形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是需要各方共同认真思考、充分协调,并妥善决策的。

著录项

  • 来源
    《工程机械 》 |2006年第8期|36-39+88|共4页
  • 作者

    向文波;

  • 作者单位

    三一集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F426.4;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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