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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流转税递延核算方法初探

         

摘要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核算,新老制度规定的方法不一。原国营工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要等到收讫货款后才作为销售实现,产品已经发出但月末尚未收到货款的,只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其实际成本,不作销售收入入帐。这种做法实际上不是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是采用收付实现制。其目的在于避免用企业流动资金垫付托收承付销售货物尚未收回货款部分的应纳流转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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