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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探讨与选择——财税(2009)59号文解读

             

摘要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偿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债务人按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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