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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债务审计标准研究——基于凯恩斯主义与国学相结合的思考

         

摘要

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量人为出、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行规定之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然而,法律的约束、中央的调控、职能部门的监控,并没有遏止住地方政府举债投资等行为。于是,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拉开了帷幕,并将逐年诊断国家经济的命脉。而对政府性债务审计标准的探究并未形成定论。主要原因有:一是政府性债务审计仍是新鲜事物。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逐步进入种类繁多、数额庞大、渠道宽泛的状态。这为审计部门从中央政府财政赤字的审计拓展到各级政府的债务审计,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二是一些审计部门尚没有开展政府性债务审计的强烈意识。以前,地方审计机关从未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施审计,也未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列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政府性债务审计标准的研究仍是盲区。因此,目前对于政府性债务审计标准的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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