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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港退税政策进一步完善

         

摘要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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