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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中公司僵局的认定

     

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且公司仅有的两股东之间均与公司有民事诉讼正在进行,股东之间无法达成和解意见,矛盾冲突依旧存在,公司人合性特征荡然无存,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此时司法权可以介入,对处于困境的公司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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