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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竞拍”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甲出资65%,乙出资35%,合意共同对某县编号为2010-28号和2010-31号等宗地进行购买开发。某日,甲、乙公司共同拍得2010-28号宗地。次日,甲、乙公司参与2010-31号宗地竞买时,有竞拍人以500万元价格动员乙公司张某放弃竞拍,张某答应并要求其将钱款转至甲公司李某银行卡上,甲、乙公司遂放弃对2010-31号宗地竞拍,500万元由张某、李某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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