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公民与法:审判版 >村民代表在土地开发中向对方索要好处的认定

村民代表在土地开发中向对方索要好处的认定

     

摘要

裁判要旨村民代表在代表本村民小组与开发商进行交涉时,利用处理村民小组事务的职务之便,收受对方财物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情2000年前后,河南息县龙湖办事处五一村芦庄村民组群众按照一个门头抽一个人的办法,共推选出包括被告人吕甲在内的七位村民代表,便于在该村民组置换土地的过程中与他方协商,并以本村民组村民代表的身份对外签订协议。2011年3月至11月份,被告人吕甲等七人以芦庄组村民代表的身份与吕乙等人签订协议,由吕乙等人出资利用芦庄组的一块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约定:甲方芦庄村民组出地,乙方吕乙出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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