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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案有权依法调取电子数据

     

摘要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对其冻结保全。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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