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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销售爆炸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摘要

主要案情: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重庆市粱平县回龙镇山河村农民,个体工商户,经营爆炸物品原材料。2000年5月,陈某某将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氯酸钾100公斤,硫磺49公斤、空心火炮筒子300炳、封口剂(石膏粉)75公斤、氯化镁25公斤、引线20把,卖给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垫江县沙坪镇评议村村民吴某某、卢某某生产烟花爆竹。2000年6月中旬,陈某某又销售给吴某某、卢某某硫磺50公斤、封口剂115公斤、锣筛2个、并将货送到沙坪镇六角村2社卢某某家。2000年6月30日上午8时许,卢某某、吴某某在卢某某家住房内私自非法生产火炮,因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引发爆炸事故,造成卢某某家一楼一底砖房被炸塌,卢某某夫妇及在场人员10人当场被炸死、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吴某某幸运,在受伤后逃匿现场,现潜逃在外下落不明。对陈某销售爆炸物原材料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应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陈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物晶肇事罪。其理由:根据《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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