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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摘要

<正>楚政办函[2020]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20]2号)要求,结合我州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州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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