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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办公会议”师出无名

         

摘要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看到"市长办公会议通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一类文件。若不留意,也就过去了,但是如果略加注意,不难发现"市长办公会议"及其产生的"纪要",并无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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