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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监督工作应处理好5个关系

         

摘要

国家权力机关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应正确处理好5个关系。1、权力与责任。监督既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权力,又有其重大责任。这就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必须依法行使监督权,否则就是失职。当然,行使监督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职权,还必须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善于监督。这就说在监督工作上,既要敢于监督不失职,又要善于监督不越权。2、宏观与微观。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是本行政区域内"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事情",而不是"一府两院"干什么,人大就不分巨细地去管什么。一是要防止事无巨细,西瓜芝蔴一起抓;二是要避免舍本求末,抓不住重大问题,丢掉西瓜拣芝蔴。这就是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则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说既不能大题小作而失职,也不能小题大作而越权。3、监督与支持。国家权力机关与"一府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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