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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代表候选人”提法值得商榷

         

摘要

我国选举法第7章在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的规定里,把经过选民或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后确定下来的、符合该法第30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的代表候选人,称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以区别于初步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笔者认为,这里的“正式”二字值得斟酌。称这些代表候选人为“正式”的,则意味着那些被酝酿协商下来的或被预选淘汰掉的代表候选人是“非正式代表候选人”,因为从逻辑上来讲,“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非正式代表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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