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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应急治理的法制构造——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

         

摘要

社会组织参与应急治理,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应急治理走向多元化、社会化的现实需要。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层级较为完备的应急治理法律体系,但通过法规检索发现,社会组织参与仍然缺乏详细与可操作化的规定。今后应以科学定位、权责明确、依法自治为目标,重视参与广度与深度的结合,明确应急治理角色定位,构筑全生命周期参与体系,建立多维路径参与范式。同时需完善激励与保障措施,其中激励措施需实现成本与效益兼顾,做到经济、政治、社会心理激励相结合,而保障措施则应做到效率与公平并重,构筑多主体监管体系,完善主被动结合机制,建立高效协调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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