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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

     

摘要

@@ 今年6月,重庆市璧山县法院处理了一起由当地检察院提起的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案件:被告重庆张某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07年10月租用某村农田修建、经营养鸭场,直接将养殖废水、废渣等污染物排放到璧山县璧南河流域大塘村段水域,导致该河段流域严重污染.经璧山县环保局2010年1月27日现场采样等监测,该养鸭场排放的废水、废渣等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超标74倍、氨氮超标36.9倍、磷超标498倍、粪大肠菌群个数超标0.1倍,严重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属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著录项

  • 来源
    《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0年第6期|52-54|共3页
  • 作者

    徐真; 潘毅; 陈秀超;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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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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