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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秩序行政”通往“服务行政”的行为模式选择

         

摘要

传统行政管理将“秩序行政”、“管制行政”视为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并认定“强制性”为一般行政行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这一似乎天经地义的诠释,现已因无法回应社会的需求而愈发陷入窘境。伴随公民社会的逐步成长,政府行使职能的方式不断发生变化,越来越多地采用带有契约、指导、协商、奖励等具有私法性质的非强制性手段来服务公众、管理社会,非强制行政管理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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